首页 |  邮箱投诉服务 |  联系我们 | ENGLISH
 
 
本站搜索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黔府发〔1997〕9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印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颁发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凡属于国家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准下放审批权限。
二、凡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全省平衡和协调,以及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地区行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文件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分类分别报省计委、省经贸委备案。
三、为了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好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应认真贯彻“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审批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工作,以推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发黔府办发〔1992〕96号文与国务院国发〔1996〕34号以及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
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创造条件,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上述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需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企业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外商 投资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各新闻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2040份


    点击:114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0 investgz.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Email: gipb@vip.sina.com Tel:86-851-6851080 Fax:86-851-6825228
主办单位:贵州省商务厅 |   黔ICP备05000122号